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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须知一、申请时间 正常情况下,病人出院7个工作日后方可到信息科申请复印相关材料。但为确保服务,来院前请致电0813-8229154核实病案是否可以复印。 二、复印病案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2:00和下午14:30-17:30(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复印病案业务)。 地点:自贡市汇东新区自贡第四人民医院汇东院区综合楼2楼。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复印病案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执行,请申请人带齐所需材料到信息科复印病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部分要求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三)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五)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注:详情请来电咨询院信息科,联系电话:0813-822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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